|
首頁
/ 自 由 廣 場
建立第二套保險系統的時候到了
◎莊其穆
三軍總醫院一位牙科醫師為一名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小男孩進行「全口重建手術」,小男孩於手術後恢復神智,但卻在拔完氣管內管後因氣管反射性收縮,腦部缺氧導致重度昏迷。
從電視上看到醫師一臉的無奈與頹喪,男童家屬悲傷絕望的神情,真是令我心痛與不忍。男童本身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法洛式四合症),當初拔牙的目的就是因為男童的牙齒狀況不好,蛀牙過多,拔除牙齒作全口重建手術是為了預防發生心內膜炎。不料手術成功,但卻在拔管時出現令人措手不及的狀況。
我想就此個案來討論台灣的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是否仍有改善的空間。目前的醫療糾紛有所謂的無過失賠償,雖然醫師在醫療處理上無任何過失,但仍需擔負民事賠償的義務。再加上正常司法程序尚未啟動時,常有議員及立委直接訴諸媒體報導,即使是不同科的醫師,也不一定了解真實狀況,更何況是一般人。這種未審先上媒體求諸公意的做法,對執行醫療的醫師是人格上最大的汙辱。而更有人以野蠻行為,例如抬棺材抗議,或找黑道威脅醫師。
這種種的作為反映了一個現象,那就是病患及家屬亟需藉由種種行為,不管是文的或武的,藉以提高談判籌碼,使自己先處於有利地位。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假使這位醫師無過失,病患及家屬該獲得賠償嗎?我的答案是應該要賠償他們,因為他們付出金錢且忍受痛苦來接受醫療行為,但最後卻換回一個現在重度昏迷的小孩,如果我是小孩的父母,我一樣也無法忍受如此重大打擊。小孩的父母是該獲賠償的,但是是由這位醫師來賠償嗎?不!絕不,絕對不該由這位醫師來賠償,這位醫師已盡了力。
一檯好開的手術,即使交給二流醫師,也可以開得很成功;相反的,一檯風險極高的手術,即使一流醫師再怎麼細心處理,也會有出狀況的可能性。當醫療糾紛發生時,除非執行醫療的醫護人員有明顯過失時,才需單獨扛下責任(如北城婦幼醫院事件)。否則若是屬於無過失的醫療糾紛事件,醫師、病患及病患家屬這三者都需負起責任,沒有人有資格將責任推卸給對方。
在此建議由政府出面,設計一套新的保險制度,保險金 來源由醫療人員與民眾來共同支付,民眾若需接受風險性高的醫療處置時,例如手術、生產、或高危險性的檢查時,則需先購買此保險,以作為萬一有醫療糾紛,而醫師又獲判無過失時,則由此保險制度來負責理賠(當然,若醫師有直接過失時,則應由醫師本人負責賠償),理賠額度則依傷害狀況由醫療專業人士及社會賢達來制定給付標準。且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需經由正當的司法程序處理,在未定讞前媒體不得任意曝光,而且若民眾執意以暴力或野蠻行為相逼時(如抬棺材抗議),則視同流氓處理。此保險制度可使醫
師、病患及病患家屬得到合理保障,且由於理賠金已知,可減少許多醫師與病患間的糾紛,減少許多民代負擔,可以讓他們專心問政。(作者莊其穆╱金門縣立醫院婦產科醫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