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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庇護法」 堅持人權立國

◎蘇友辰

 去年十月,中國民運人士唐元雋冒死泅泳至金門大膽島,向台灣尋求政治庇護。由於格於兩岸政治情勢考量,另鑑於目前現有法律上的限制,對以「人權立國」號召的阿扁政府而言,在接納與否,確有進退失據之窘境。惟在輿論交相評述及人權團體的關切之下,政府終於在司法程序完成之後,尊重唐元雋求仁的意願,容許由第三國接手,被安排到自由國境內落腳,而免於「偷渡犯」處理遣返。此舉獲得中國海外民運人士的稱許,也讓國際社會肯定台灣處理政治犯之努力,並贏得台灣人權保障實踐符合國際標準的讚譽。

 惟面對中共的打壓,此種近乎個案特殊處理模式,在民主法治國度可以說是一種諷刺,可一不可再。除非以法制建立規範,否則一旦民運人士有組織有計劃性的前來尋求政治庇護,政府審查標準不一,忽寬忽嚴,有時容許有時排斥,在交相指責之下,將自陷於兩面不討好的困境。為了堅定「人權立國」的宣示決心,為了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要求標準,更為了人道考量,如要避免台灣成為外來政治犯慈善收容所,衍生一些政治、社會、經濟上問題,應儘速訂定「庇護法」以為因應。

 今年元月間,中國大陸民運人士徐波持用假 護照過境中正機場,乘機要求政治庇護,目前尚羈留在航警局近似留置之中。由於徐波擁有聯合國難民組織駐韓國辦事處核發的「國際政治難民」身分,因事涉聯合國難民組織總署、韓國政府與我國政府間互動問題,有待外交部進行交涉,惟迄今似尚無定論。尤其是徐波係處於過境審查狀態(尚未入境),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司法追訴程序不能發動,故不可能比照唐元雋模式處理;而徐波的意向則表示要留在台灣從事大陸民主活動,亦與相關法律有所牴觸。此時若強行遣送回到韓國,韓國先前已表示反對的立場,則萬一徐波落入虎 口遭遇不測,則台灣變成始作俑者,此時政府的處境尤甚於處理唐案之困難。二月十三日中國人權協會更接到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向林副祕書長求助電話,欲尋求與徐波見面晤談的機會,協會雖盡可能予以協助,但唯恐處理不慎,損及政府立場,實無法承擔其責。仔細探討之下,設計一套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國內政治特殊環境規範之「庇護法」恐怕不宜再拖延。

 當然,制定「庇護法」並非是萬靈丹,尤 其面對中共迫害宗教信仰及邊疆民族之異議流亡人士,如大批投奔尋求政治庇護,將窮於應付,如何設定標準以為過濾防堵而不失人權、人道考量,亦係制定「庇護法」之消極目的之一。唯有劍及履及儘速擬定草案完成立法,對於接二連三的政治難民潮才能有效遏止,否則如以鴕鳥心態不敢面對,則解決徐波事件之後,可能還有更多的民運人士或國際政治難民接踵而至,此時政府若非硬起心腸一律遣送出境,而贏得侵害人權之罵名,否則只有採取自由心證而為彈性個案處理(例如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對外表示,徐波並不具「領導民主 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之條件,不符「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認為無法比照民運人士在台居留方式處理),此種人治而非法治之現象,亦將損及台灣人權的形象,而自毀長城。

 筆者建議就徐波的國際難民身分儘速作嚴格審查確認,除責由外交部與相關國際組織交涉處理外,宜透過民間人權團體與其海外民運人士聯絡,希望他們能夠循唐元雋模式接手安排其適當之去處,並對外嚴正表示台灣在庇護法制定實行之前,境內無法大量容留大陸民運人士或國際難民尋求政治庇護,如有蓄意計劃性偷渡或闖關者,則依現行法律處理,以維護台灣國家安全與法律秩序,希望他們能夠體察台灣日前的處境,以免造成形成兩岸緊張關係及製造國際外交糾紛與困擾。(作者蘇友辰╱中國人權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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