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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兒童買放沖天炮 商家、家長最重罰10000元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內政部消防署日前研擬完成「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草案」,明定商家不得販售高空煙火、飛行煙火給十二歲以下兒童,而且如果家長或監護人放任十二歲以下兒童施放高空煙火、飛行煙火經查獲,將會被處新台幣二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鍰。

 該草案已經陳報內政部審查,預定三月底前報請行政院審議。

 另有鑑於目前處罰地下爆竹工廠,僅有聘僱勞工的業者可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處以刑責,一般小規模的家庭爆竹工廠卻無法可罰,因此草案特別明定,只要是未經許可的地下爆竹加工廠,不管有無聘僱勞工,如果導致傷亡災害,都將比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像鹽水蜂炮、炸寒單等民俗煙火活動,內政部基於尊重傳統民俗文化,在草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特定時間、地點、施放炮火種類以及施放方式。

 官員指出,爆竹煙火管理目前並無專法規範,以往工廠製造及商店申請販售,都是根據「特定營業管理規則」,但自從行政程序法上路後,該管理規則已經失效,因此消防署在去年十月一日依據「消防法」授權公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其中有專節條文做為爆竹煙火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依據,並律定目前全台既有約三千家合法製造、販售業者,限期二年內完成改善,迄今也沒有任何新的申請案件。

 官員表示,去年台南鹽水地下爆竹工廠發生爆炸傷亡事件後,行政院即指示內政部研擬具體管理措施,同時基於目前爆竹煙火施放管理仍屬沒有法源依據的「空窗期」,因此決定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做為專法,除將現行爆竹煙火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依據,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也要加強規範爆竹煙火施放行為。

 官員指出,高空煙火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及輸入,玩具煙火應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能販售,但為確保民眾安全,像「沖天炮」等類型無法掌握控制的飛行煙火,除非經政府公告特定時間、地點施放,否則不得內銷。同時,為確保兒童安全,消防署特別參考國外立法,在草案中明定商家如果販售高空煙火、飛行煙火給十二歲以下兒童,將處以二千至一萬元罰鍰,如果經查獲十二歲以下兒童有施放高空煙火或飛行煙火等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也要被處以相同金額的罰鍰。

 至於一般民眾施放爆竹煙火行為,官員表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律即可規範,但為確保公共安全,草案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像油庫、易燃品等危險管制場所或有安全之虞的特定地區,逕行公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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