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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被控虐童 判無罪

〔記者阮怡瑜、蔡文正、張聰秋、顏宏駿/彰化報導〕去年3月間,1名3歲女童在彰化家扶中心寄養家庭摔成植物人,且身上留有瘀傷痕跡,王姓夫婦被控虐童,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王姓夫婦在合理範圍內管教、保護女童並無過失,判決2人無罪,但王妻騎車載女童出門,讓女童在無安全措施下摔傷,罰款9000元。

王姓夫婦昨低調表示,感激司法還他們清白,但對女童受傷至今仍耿耿於懷,他們將負起道義責任。

判決指出,王姓夫婦照料由社會局安置的3歲女童,但94年3月15日晚間,女童在臥室彈簧床上跳躍時,不慎摔落地面,腦部受損變成植物人,案發後,女童生母不滿王妻曾騎車載女童出門,卻讓女童撞傷眼睛,以及女童身上有瘀傷等情事,懷疑王姓夫妻虐童,憤而提出告訴,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後指出,根據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寄養家庭的父母亦同。而對於正值好奇摸索外在世界的幼童,施以一定程度的「疼痛措施」,應是必要且有效的懲戒手段。

此外,王氏夫妻已在房內加鋪軟墊,但女童卻仍意外摔傷,王氏夫婦實已盡事前預防之責,並無過失,因此判決2人無罪。

彰化縣社會局副局長張榮輝指出,此事帶給社會局很大教訓,希望類似事件勿再重演;家扶中心主任洪健胤則表示,法院判決可解除一些寄養家庭的無謂擔憂,也希望外界勿因特殊個案,就否定這些家庭的付出。


新聞辭典:必要範圍內懲戒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洪志賢表示,所謂「必要範圍」的「懲戒」,其前提是為了避免孩童遭受比懲戒更為嚴重的傷害。

若為了避免幼童遭燙傷或電擊,而予以幼童相對輕微的身體「疼痛」,即屬適當的「疼痛措施」。但若僅因孩子愛哭、不吃飯,就用菸蒂燙傷幼童,則不符比例原則,也不屬「必要範圍」內的懲戒。(記者阮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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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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