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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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 支持禁止懷孕後期墮胎法令
美國最高法院十八日裁定,支持一項禁止懷孕後期墮胎的聯邦法律,引起支持與反對墮胎陣營的兩極化反應。圖為反墮胎人士嘴上貼著寫有「生命」字樣的貼紙,在最高法院外祈禱。(法新社)

〔編譯俞智敏/綜合華府十八日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十八日作出裁定,支持一項禁止懷孕後期墮胎的爭議性聯邦法律,這是自最高法院一九七三年在「羅伊對韋德」案中作出確立女性擁有終止懷孕之合法權利的歷史性判決以來,首度在墮胎權議題上回歸保守派判決。這項裁定不但被視為三十多年來不斷企圖推翻合法墮胎權的保守派勢力的重大勝利,更顯示民主黨雖掌握國會多數,卻可能在墮胎權問題上節節敗退。

支持墮胎陣營挫敗

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針對禁止懷孕後期墮胎法律的聲請釋憲案,以五票對四票作出上述裁定。支持與反墮胎陣營都認為,美國數個州政府未來將繼續推動限制墮胎權法令,由布希總統指派的保守派大法官則傾向支持這些法令。

孕期滿五個月即算

引發爭議的聯邦法律是由國會民主、共和兩黨議員在二○○三年通過,再由布希總統簽署生效,目的是要禁止被保守派陣營形容為「部分生產墮胎」的懷孕後期人工流產手術。

這種流產手術指的是在孕期超過五個月後,由於胎兒可能會危害母體健康,因此由醫師把活胎經孕婦部份擴張的子宮頸,以腳先頭後的方式拉出,再敲擊胎兒頭部,讓其自然死亡。

雖然這類手術在美國每年百萬件自願墮胎病例中僅佔數千件,但由於過程相當殘忍,一直極具爭議性,民調顯示有超過六成的美國民眾支持禁止這種手術。

部份醫師認為,把胎兒自母體完整取出,才是對母親最安全的墮胎方式,反對者則堅稱其他墮胎方式一樣安全有效。

與墮胎合憲性不衝突

大法官甘迺迪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聯邦法律禁令並不會造成「不適當的負擔」,因為墮胎還有其他醫療選擇,所以還不至於違反女性的墮胎合憲性。

布希立刻表達肯定

布希總統得知最高法院裁定後,立刻表示歡迎,聲稱這是對美國人民支持的「生命文化」之肯定,並誓言將繼續努力,直到所有胎兒的生存權受到法律保障為止。

支持墮胎權的自由派陣營則對這項裁定大加撻伐,尤其擔心保守派勢力會透過如布希等政治人物,在州與聯邦政府層級對墮胎重重設限,進一步干預個人的私密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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